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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财税热点的问题分享给大家

发布日期:2022-01-05
01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是否都可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抵免

Q: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在境外成立多家分公司。请问
宝山区注册地址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是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抵免?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6日在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答复如下,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此,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抵免。

02
在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Q:
我公司在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已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取得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进行间接抵免?

A: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2021年12月22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板块”对问题“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解答如下: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综上,你公司在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成立子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分红,仍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间接抵免。

03
一次性收取租金涉及跨年的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Q:
我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企业,仅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请问为部分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12月8日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11月)》第1问“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仅对部分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由财税早读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财税早读,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需要普陀区注册地址请关注justwork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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